内蒙古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2021-03-18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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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些年来,由于下岗职工的迅速增加,失业人员已经成为了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为此有关部门制订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鼓励失业人员再就业,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对于具体条例,各个城市均有所不同。

  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失业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国家机关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无固定工资额的缴费单位,以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招用的农牧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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