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备案流程
3.1、参保居民携带备案资料到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填写《西安市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如他人代办需提供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2、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异地就医人员应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在当地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就医地的支付范围和参保地的支付比例进行结算,仅需向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按规定需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余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4、备案人员信息变更
4.1、已完成异地就医备案的人员,若异地居住地、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更,直接向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变更,并经其审核确认;
4.2、转诊人员在异地医疗期间如需再次转院或入院,直接向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变更,并经其审核确认。
纳格人力提醒建议:参加西安居民医保的朋友,如有想长期跨省异地居住的计划,请提前到你办理西安居民医保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备案,这样,如发生异地住院治疗费,仅需支付个人承担费用即可。
二、已跨省异地居住但没有进行备案,发生住院就医费用,该如何报销呢?
若参加西安市居民医保,根据《关于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1、临时赴外人员
1.1、人员范围及就医管理:参保居民因探亲、休假等原因临时赴外,在异地发生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参保居民须在入院后3日内向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备案。参保居民临时赴外因急诊需住院治疗的,应首先选择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当地无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选择一所公立医院。
1.2、费用报销:临时赴外人员因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先由参保居民个人垫付,出院后凭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含病案首页、出院纪录和长期、临时医嘱等)、住院费用明细单、就诊医院级别证明及住院票据、《居民医保证》等有关材料到所在参保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整理汇总后于每月的第一周报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对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并经西安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审确认后予以结算。
2、长期驻外人员
2.1、人员范围:参保居民长期在外地居住、学习、探亲连续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人员(不含各类性质出国、出境人员)。
2.2、就医管理:
2.2.1、驻外人员可视自己具体情况,按照方便就医的原则,选择当地一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当地无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选择一所公立医院)作为本人就医医院;
2.2.2、驻外人员在选定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时,必须在入院3日内向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