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费用结算:
2.3.1、驻外人员发生符合门诊慢性病补助和门诊紧急抢救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由本人提供诊断证明、门诊紧急抢救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门诊发票以及驻地乡镇街道政府出具的在当地长期居住的证明等有关材料,寄回参保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整理汇总后于每月的第一周报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对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并经西安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审确认后予以结算。
2.3.2、驻外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本人提供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含病案首页、出院纪录和长期、临时医嘱等)、住院费用明细单、就诊医院级别证明、住院票据以及驻地乡镇街道政府出具的在当地长期居住的证明等有关材料,寄回参保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整理汇总后于每月的第一周报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对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并经西安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审确认后予以结算。
提醒建议:在异地住院3日内,一定要尽快及时到西安参保地社区劳动保障站备案,最稳妥的方式就是去异地居住前,提前备案!